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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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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11:4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强我县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依法维护渔业生态平衡,促进渔业资源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等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2017年禁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2017年3月1日0时至2017年6月30日24时。

   三、禁渔方式及管理

  1.除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资源调查和科研活动需进行的捕捞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期间进行捕捞作业(包括垂钓、撒网等),或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所有捕捞渔船在3月1日0时前必须上岸或定点停放,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3.所有捕捞网具必须在3月1日0时前起水上岸,6月30日24时前不得下水作业。

   四、责任追究

各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违者由县渔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等方式进行捕捞的,从重处罚。

  2.对在禁渔期内违法违规的渔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扣减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渔船资格。

  3.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没收,并处渔获物5倍以下罚款。

  4.在禁渔期内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五、监督举报电话:0855—5220920 。

      剑河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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