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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禁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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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6:0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强全县渔业工作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实行禁渔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实行禁渔期。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麻江县辖区内大、小河流。
  二、禁渔时间
  3月1日00:00至6月30日23:59。
  三、禁渔规定
  (一)严禁在全县水域内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三)在禁渔期内,除垂钓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
  (四)在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非禁渔期内仅允许垂钓和使用大于规定网目尺寸(5公分)的网具合理捕捞。
  (六)禁渔期内在县内主要河流、干流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七)承包县境内水域发展养殖的集体、个人要积极开展好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致使承包的水域荒芜,荒芜满1年后不开发利用的,不再予以承包。承包者进行养殖开发时,要确保所承包的水域的调蓄、浇灌等功能,水域的水位不能低于水利部门规定的最低水位,未经县水务、农业部门允许,不准私自排水捕捞。
  四、监督和管理
  (一)县农业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渔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
  (二)县公安、水务、林业、环保、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各乡镇(街道)作为渔业管理的协管部门,协同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并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配合做好渔业工作监督管理。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
  (四)县钓鱼协会等群众性护渔组织,在县农业局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五)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对全县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对违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制止或扭送违法人员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1.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
  2.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
  3.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
  4.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进行捕捞的;
  5.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公安、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对举报人、制止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炸鱼、电鱼、毒鱼,情节严重的;
  4.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
  5.其它应由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
  (三)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由县渔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
  为维护生态平衡,尽快实现生物多样性,促进全县渔业的恢复性发展,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应模范带头执行和维护好全县禁渔有关规定。对出现违反禁渔规定的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情节较轻的,由县渔政管理部门将其违法行为通报所在单位以及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知法犯法且行为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麻江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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