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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钓鱼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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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罗甸县钓鱼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钓鱼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各司其职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户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罗甸县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的钓鱼棚所有人、管理人、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钓鱼棚租赁人员及在钓鱼棚上垂钓(休闲)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钓鱼棚是指企业、村(居)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用于水面服务垂钓(休闲)经营活动的浮动设施。
  第四条 全县水域内钓鱼棚的规划设置由县海事部门负责实施,县水务、渔政、文旅、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 钓鱼棚的规划设置工作。
  钓鱼棚的规划、设置必须符合航运规划、渔业规划、旅游规划的总要求。
  第五条 钓鱼棚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县安监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县安监局委托负责辖区内钓鱼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文旅部门为主要用于旅游休闲、垂钓钓鱼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渔政部门为其它类钓鱼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公安、国土、水务、环保、海事、供电、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钓鱼棚的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实施综合监管。
  第二章 钓鱼棚的建造及基本标准
  第六条 建造钓鱼棚应向本级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合同县海事、渔政、国土等部门实地检查建造地点,建造设施并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建造标准进行建造。
  第七条 钓鱼棚规格要求。
  每个钓鱼棚应放置三个以上浮箱,浮箱应用钢质防滑板,厚度不小于3毫米,浮箱必须采用双面满焊,浮箱内应设置骨架,骨架钢质厚度不小于1.7毫米;钓鱼棚总面积为60-80平方米,棚高为一层3米以内;棚架应为钢质,棚墙和棚顶盖板为防火材料,卫生间有防污染设施。
  对己建的钓鱼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改造;改造后达不到要求的,逐步淘汰。
  第八条 钓鱼棚的额定载人按每10平方米核定一成年人。
  第九条 钓鱼棚的载重线标志,应在浮箱两侧勘划,尺寸为400毫米×25毫米,颜色为白色;载重线要求的干舷为25毫米。
  第十条 钓鱼棚应按核载人员数量的100%配置救生衣和救生浮具,配备系靠设备,防消器材。
  第十一条 渔业应对钓鱼棚的外观、接头、焊缝和满载、空载吃水变化等进行定期检查。对经检查合格者在《罗甸县钓鱼棚登记证》上记载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三章 钓鱼棚的检测及登记
  第十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水域内建造设置的钓鱼棚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测。
  钓鱼棚的检测由县海事部门组织县渔政、文旅、供电、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经检测合格的钓鱼棚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编号,并向钓鱼棚所有人发放登记证。
  钓鱼棚所有人、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钓鱼棚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经营服务活动:
  (一)经检验合格,系牢并放置在规划区。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持有钓鱼棚登记证书。
  (三)管理人员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知识和管理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运送钓鱼人员的船舶必须符合航行安全有关规定。
  (五)须安装污水处理装置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
  (六)应按要求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方可从事钓鱼棚经营管理: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55周岁)之间。
  (二)听力、视力、色辨力体检合格。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船舶操作技能。
  (四)经安全知识和船舶操作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钓鱼棚应按核载人员购买保险。
  第四章 安全管理及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钓鱼棚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档案和台账;强化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从事违法行为;建立乡镇、村(社)、钓鱼棚所有人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海事部门:负责组织钓鱼棚的检测、年检工作;负责核定载重线及救生设施的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置妨碍航行的钓鱼棚实施清理工作。
  渔政部门:负责除用于旅游休闲、垂钓以外的钓鱼棚的规范管理,对不按规定设置妨碍渔业生产的钓鱼棚实施清理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旅游休闲、垂钓的钓鱼棚的规范管理。
  安监局:负责全县钓鱼棚的安全生产综合业务指导工作;定期不定期对钓鱼棚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督查。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钓鱼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严重危及安全的,应采取停业整顿、拆解等强制措施。
  国土局:负责钓鱼棚放置区域无泥石流滑坡安全隐患排除治理。
  环保局:负责钓鱼棚区域的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的监管。
  供电局:负责钓鱼棚用电安全,监督钓鱼棚所有人和使用人安装安全的用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钓鱼棚进行用电安全进行检查。
  公安局:负责钓鱼棚区域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消防队:负责钓鱼棚防火器材的配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不依规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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